87年11月30日第5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0年11月19日第69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3,4,5,6,7,8,9,10,11,12條之修正奉教育部101.01.03臺高(二)字第1000230709號函同意備查
第 一 條 本大學各系所辦理學生抵免學分,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 二 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學士班及碩士班轉系(所)生。
二、學士班轉學生。
三、學士班及碩、博士班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四、修讀教育部核定之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持有學分證明後,考取本大學修讀學位之學士班及碩、博士班新生。
五、選讀生持有學分證明後,考取本大學修讀學位之學士班及碩、博士班新生。
六、在本大學就讀期間,參加報部有案之短期研習班,持有學分證明者。
七、大學院校教育學程及教育相關系所及師範院校(含舊制師範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所修習教育學程科目,持有學分證明者。
八、本大學碩、博士班新生於學、碩士班時修畢該碩、博士班之科目且成績七十分以上,此科目之學分數如未列入其學、碩士班畢業學分數者,經系所主管同意後,可申請抵免;惟抵免學分總數以就讀系所規定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然各系所另有規定者,則從其規定;若修畢之科目已列入學、碩士班畢業學分數,且該科目為碩、博士班必修科目者,得申請免修,惟仍需修滿部定碩、博士班畢業總學分數。
九、本校另有規定者。
第 三 條 學生抵免學分多寡與提高編級規定如下:
一、學士班轉系生辦理抵免學分限學分屬性不同之科目,且不得申請提高編級。
二、學士班學生得依抵免學分多寡提高編級,抵免四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抵免八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抵免一一0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惟至少須修業一年,並依照學期限修學分數修習始可畢業。但二專及五專畢業生最高得編入三年級,學士班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學之年級。提高編級須所屬系所同意,並於當學期加退選截止日前,送交教務處核准始生效。
第 四 條 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第 五 條 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以較多抵免較少學分者,抵免後登記較少學分。
二、以較少抵免較多學分者,應由就讀系所或相關認定系所指定補修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所差學分無性質相近科目可補修者,不得辦理抵免,抵免後以較少學分登記。
第 六 條 學士班轉學生抵免學分之科目以在大學或專科學校已修且成績及格者為限,但五專畢業生以四、五年級修習者為原則。
第 七 條 學士班轉學生轉學前軍訓已修習成績及格者,得予抵免。
第 八 條 學士班轉學生轉學前體育已修習一學年以上成績及格者,轉入二(三)年級限抵免第一(二)學年;轉入年級起之體育,不得抵免。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學士班新生已修習及格之體育不得抵免。
第 九 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學年第一學期加退選截止前一週一次辦理完成(以行事曆為準),教育學程學分應於獲甄選或核定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年度次學期加退選截止前一週一次辦理完成(以行事曆為準),如有科目於抵免時尚未開設,致未能於期限內一次辦妥抵免,得准予補申請。
學生申請學分抵免應繳交原系(校)修讀之歷年成績單正本,必要時各該系(所)或師資培育中心可採取甄試方式認定其程度及決定是否可以抵免。
科目學分經確定相互抵免並經登錄後,不得更換抵免其他科目學分。
第 十 條 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或教育部公告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學校修讀及格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辦法有關規定酌予抵免。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正大學 教務處 通知
受文者:各學系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100中正教(二)字第897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如文
主旨:自100學年度起學生(一般生)申請學分抵免方式有異動,請 查照。
說明:
一、自本學期起新生(限一般生使用)應自行上網申請學分抵免(不再受理手寫紙本申請),申請方式可由教務系統http://kiki.ccu.edu.tw/選擇「學分抵免申請系統」,申請者登錄成功後需列印「學分抵免申請表」並檢具成績單正本及相關證明正本。
二、注意事項:
1.學士班新生辦理學測國文抵免中文由教務處教學組審核、外語檢測抵免英語由語言中心審核後送教務處教學組;其餘科目可否抵免,通識請先加會通識教育中心後,經各學系審核認定後送教務處教學組。
2.轉學生如有通識科目請先至通識教育中心核章後,再將申請表件繳交至所屬學系辦公室,並於期限內完成抵免程序。
3.研究所新生請將申請表件繳交至所屬系所辦公室,並於期限內完成抵免程序。
三、申請時間:依行事曆所定日期前送達教務處教學組,逾期恐影響學生選課權益,歉難再受理。
四、已提出抵免學分申請之科目,該學期不得再選此門課程。
五、教務處教學組抵免作業完成後,會將「抵免結果單」會送回系所,學生亦可於抵免系統查詢抵免結果。
90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記錄(摘錄)
案由:本學期申請學分抵免審查案,提請討論。
決議:學分抵免原則為:逾申請抵免學分年度十年(含)以上之課程不得申請抵免;七至十年之間課程考量其修課成績後決定之。
101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記錄(摘錄)
案由:本所重考生申請學分抵免,得免受90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決議限制案,提請討論。
說明:一、本所90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決議:抵免原則為:於申請抵免學分年度十年(含)以上之課程不得申請抵免;七至十年之間課程考量其修課成績後決定之。
二、為鼓勵未能於修業期限內完成學業同學重新回校完成學業,及考量重考生所修課程均為本所開授之課程故建議免受限制。
決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