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招生實施要點

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招生實施要點

91年第1次招生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06.11.20 106學年度第2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育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各項招生考試依據本校學士班、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招生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為辦理各項招生考試應組成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組成,所長擔任主席。

三、本所各項招生考試之命題、閱卷、口試及書面審查委員由所長聘任之。

四、本所各項招生考試之命題、閱卷及口試悉依照本校招生考試相關規定理。

五、本所博士班招生考試口試評分項目為專業知識佔35%、目前研究表現佔35%、研究潛力佔30%。

六、本所博士班招生考試書面資料審查評分項目分為研究計畫佔45%、碩士論文佔25%,及已發表之教育論著目錄與著作、教育議題評析或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佔30%。

七、本所在職進修專班書面資料審查評分項目分為工作經驗及學習知能與相關表現兩項,各佔50%;工作經驗包含現任職務佔本項45%、年資佔本項45%,及傑出表現佔本項10%;學習知能與相關表現包含研究計畫佔本項80%、專業心得報告及歷年著作佔本項20%。

八、各項招生考試之備取生名額由本所招生委員會會議決定之。

九、本要點經本所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