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04校教評會第298次會議修正通過
107.11.13校教評會第340次會議修正通過
108.10.22校教評會第349次會議決議通過
108.12.10校教評會第350次會議決議通過
一、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育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立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據其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五人,以所長為當然委員,其他推選委員由本所教師互選教授或副教授(含)以上教師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但教授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五分之二。委員人數不足時,得聘請校內外資深學者組成之。會議由所長召集並主持,因故不能出席,由所長於出席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席。
本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內外資深學者組成臨時性教師評審小組,負責教師聘任、升等、研究或救濟等事宜,事後該小組即解散之。
前項評審小組之成員,應含本會符合資格之委員,其餘成員由所務會議提名經本會審議通過後,併附全部委員聘函,依行政程序簽會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人事室,並簽奉校長核示後聘任之。
本會委員請辭,或於任期中休假研究、出國、留職停薪半年以上、連續三次無故缺席者,視同放棄代表資格,經本會主席同意後生效,並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三、本所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另訂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提教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四、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事項。
(二)教師之違反教師義務、違反學術倫理之處理及獎懲等事項。
(三)教師之延長服務、休假研究、研究進修、借調、學術研究、講座設置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等事項。
本會審議事項依據教育部頒布之「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校內章則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教師初聘案及升等案之審議不得低階高審,低階者不得參與討論與表決。
六、本會會議不定期舉行,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七、本會委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對於審議案件涉及本人或與本人有下列關係者,應迴避:
(一)有指導其最高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送審代表著作之共同作者。
(五)未具擬初聘人員或送審人升等職級以上資格者。
(六)本人審議案件有利益衝突或有利害關係者。
(七)依其他法令應迴避之闗係。
委員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校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該案當事人得向校教評會申請委員迴避,並應敘明具體理由。
前項申請,由校教評會決議之。
委員中如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且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八、本會審議之案件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其審查結果應做成紀錄,送請所長核示。
九、本會主席得參與議案表決,其方式除下列須以無記名投票外,其餘案件由本會決定之。
(一)專任教師(含專案教師及專任專技人員)、講師初聘案。
(二)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懲處及違反學術倫理案件。
(三)教師申復案及教師申訴重審案。
(四)教師延長服務案件。
(五)聘任未具教師證書之兼任教授(或副教授)(含兼任專技人員)。
十、教師對於本會有關其個人措施之審議結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教評會決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有關資料,向上一級院或校教評會提出申復。
同一申復案被否決後,不得再提出申復。
十一、本會委員、列席人員及相關行政人員對於會議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但在不洩漏委員個人身分及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形下,可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或將評定為不及格之評審意見,提供予送審人。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所務會議審議通過,送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