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0.17 106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7-1條及本所「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暨輔導原則」第9條之規定。
二、公費生每學年需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生課業,達七十二小時。
三、辦理認證方式:
(一)每學期義務輔導時程
第一學期:當學年度8月1日至次年度1月31日
第二學期:當學年度(次年度2月1日至次年度7月31日)
(二)義務輔導時數認證方式
四、認證範圍
公費生每學年應義務為國中小弱勢家庭學童、低學習成就學生進行課業輔導,冶服務精神,需達七十二小時;或於寒、暑假期間至提報缺額之縣市學校參加課業輔導。
五、審核單位: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