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
085.11.19 校教評會第116次會議通過
088.11.16 校教評會第178次會議修正通過
095.02.27、03.21校教評會第247、248次會議修正通過
096.12.11 校教評會第263次會議修正通過
101.12.04 校教評會第298次會議修正通過
102.05.07 校教評會第30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5.12.27 校教評會第327次會議修正通過
106.12.12 校教評會第333次會議修正通過
107.11.13 校教評會第340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育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建立公正合理之聘任及升等制度,爰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與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訂定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
三、本所教師之聘任應在本所教師編制員額內為之。各級教師應具之資格需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四、新聘教師之聘任程序:
(一)凡向本所申請教職之人員,需提交學歷證件、最近五年內之著作目錄、代表作抽印本、專長領域及其未來教學與研究計畫。
(二)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據本所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對申請人之有關資料與著作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應將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送
(三)新聘講師、助理教授學術成績表現優異或副教授、教授研究成績傑出,不辦理著作審查者,本所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新聘教師相關資料送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之評審過程及審查人資料應全程保密,並不得公開,相關人員若違反保密原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追究相關法律及行政責任。且應嚴禁送審人請託、關說等情事;若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並經查明屬實時,應駁回送審人申請。
五、教師得依其專業領域,分為五種送審類別,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包括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升等,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一)學術研究: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產學應用研究: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三)教學實務研究: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四)藝術作品成就:藝術類科教師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
(五)體育成就: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
六、本所專任及兼任教師升等之申請,依相關規定由本人檢具相關資料及著作,向教師升等生效當學期須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否則不得送教育部審查;已核定者,應報請撤銷之。
教師借調期間如有授課事實,得提出升等申請,但在借調學校升等通過者,本所不予採認。
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於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七、申請升等之代表作、參考作及參考資料必須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代表作、參考作及參考資料須為升等申請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升等申請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二)送審代表作及參考作之件數不受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二十一條五件之限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曾為升等代表作送審者,不得再作為升等時之代表作。
(三)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期刊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僅可一人送審,他人應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送審者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但下列情形,得免繳交合著者簽章證明:
(一)
送審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 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訊)合著者簽章證明部分。
(三) 合著者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升等送審者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者簽章證明之原因,經校教評會審議同意。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八、本所每年辦理一次教師升等作業(
惟將屆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升等期限之教師,得於期限最後一年辦理二次升等,其時程如下:
(一) 期限屆滿前一年之六月底前向本所申請。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九月底前召開會議,進行審查。
(二) 期限屆滿當年之十二月底前向本所申請。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翌年二月十五日前召開會議,進行審查。
未依上述時程辦理者,逾期不予受理。
初審通過後,應將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送
九、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須就申請人之研究、教學、服務及輔導成績予以評審,分項評等後加計總分,決定是否提請
著作外審人名單、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應予保密,並不得公開,以維持評審之公平性。
研究、教學、服務及輔導成績之評定基準依本校教師升等評分表另訂,並送
十、教師若不服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
十一、本要點未規範事項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
十二、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