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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教育實踐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教育實踐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110.6.8 109學年度第10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育實踐實習」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為培育學生具備教育基礎研究專業知能、運用教育研究方法能力、具備教育專業知能與情操、具備教育問題解決、批判思考能力暨教育實踐智慧、展現國際前瞻視野與在地教育關懷等理論與實務之整合,及擴展本所與國內外相關機構之合作關係,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限本所碩士學生且修本所課程8學分(含)以上。

三、本課程之內容主要為教育行政機構及相關產業(包含非營利組織)實踐實習。課程目的將由實習學生參酌個人動機與需求,再與本課程授課教師討論後訂定之。

四、本課程為3學分,以每學年第一學期(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為原則。其起始時間得因實際需要提早到前一學期課程預選結束後,總實習時數以不低於 108 小時(1學分36小時)為原則。

五、執行本課程之實習單位必須為國內外教育相關機構。依其來源分為「本所推薦」與「學生自覓」兩類;以本所推薦為主,學生自覓為輔。

(一)、本所推薦:由本課程授課教師聯絡國內外相關機構提供實習機會,協調相關事宜。每年五月底前確認實習單位、公告相關資訊,並與之簽訂實習契約。

(二)、學生自覓:實習學生得自行接洽國內外相關機構、尋求實習機會,並於每年四月底前備齊下列資料,向本課程授課教師提出申請:

實習計畫:實習計畫須載明實習內容及其與教育實務之關係、實習場域、起迄時間、實習輔導員、實習經費、實習學生支領之獎助學金或生活津貼金額等。
實習機構之實習邀請函或同意函。

本課程授課教師收到申請後,必須於同年五月底前公告審查結果。

實習學生自覓實習單位應以專業為考量,其現任有僱傭關係之機構或單位,應予迴避。

六、實習單位應指派至少一名實習輔導員,指導實習之進行,並於實習結束時給予考評。

七、實習單位得支付實習學生薪資,並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

八、實習單位執行實習,必須以教育實務為限,且不得要求實習學生從事與實習內容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實習內容必須遵守我國與國立中正大學各項法律及法令規章之規範。

實習單位有不當情事致影響實習學生權益者,經實習學生反映、本所查證屬實後,實習學生得與實習單位終止實習關係。本所得協助該實習學生轉換實習單位。

九、實習學生在實習之前,應參與實習說明會及提出實習目的與內容。於實習期間必須定期繳交實習心得報告;實習結束後必須參與實習檢討會,並提出總實習報告。

十、實習學生必須負擔實習相關費用,包括交通費、膳食、或是其他相關證件申請與活動費用。

實習學生必須自行申請必要之簽證,並且安排赴實習單位之交通。

十一、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我國及國立中正大學各項法律及法令規章,接受實習單位之指導。未經實習單位與本所同意,不得轉換實習單位,並且不得從事與實習內容不符之工作。

實習學生違反前項規定者,實習單位應即通報本課程授課教師及本所,經查證屬實得視情節嚴重,立即終止實習之進行。

十二、實習學生請假,除緊急狀況外,必須於當天實習前聯絡實習單位之實習輔導員與本課程授課教師,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實習學生應請假而未請假者,缺席時數以3 倍計算。總請假時數超過 36 小時者,應立即中止實習活動,本課程學分數不予採計。

十三、本課程授課教師得視實際狀況,定期或不定期至實習單位進行實地訪視,並給予實習學生定期實習督導與成績考核。

成績考核為七十分及格。由實習輔導員與任課教授共同評定,各佔50%。考核內容包括專業表現、實習態度、出缺席狀況、實習書面報告、實習成果報告等。實習結束後,確實填寫實習時數累計表,由實習輔導員簽證審核後繳交本所存檔。

十四、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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