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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論文指導要點

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論文指導要點

110.3.23 109學年度第7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為輔導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育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學生從事專業研究、撰寫學位論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學生有權依研究需要申請學位論文指導教授,接受學術上及專業上的指導。

三、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以本所專任教師或合聘教師為優先,其次為本所兼任教師,如因論文研究需要,亦可請非本所專、兼任或合聘教師擔任指導教授;論文指導教授最多以二人為限。

三、本所博士研究生須於第三學年第一學期(含)以前,碩士及碩士專班研究生須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含)以前,提出指導教授人選申請,並經所務務會議討論後決定。

學生未於規定期間申請學位論文指導教授時,欲申請時須經所辦確認申請是否合於規定,再經所長同意。

經由會議或申請選定指導教授後,須簽署「論文指導同意書」,送交所辦存查。

四、為考量教師負荷及確保學生論文品質,每位教師指導學生人數原則如下:

(一)專任教師每年得新收指導碩博士班學生至多4人。

(二)在職專班部分,授課教師每年指導學生至多3位。

五、學生有權於必要情形下提出終止指導關係之申請,並得以申請替代之指導教授人選。於此情形下,指導教授之變更須經新、舊任指導教授書面同意,送請所長核定。

六、指導教授有權於必要情形下提出終止指導關係。當指導教授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所長報備,並於指導關係終止前至少兩個月前、以書面告知原受指導學生,使其得以申請替代之指導教授人選。

若申請終止指導學生之修業年限不足兩個學期,則不適用前項規定。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或本所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八、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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