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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學校諮商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107.05.28本所106學年度第09次所務會議通過

109.12.15本所109學年度第05次所務會議通過

112.06.06本所111學年度第11次所務會議通過

112.12.19本所112學年度第05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實施對象:限本校師資生以輔導科、輔導教師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領域輔導專長為專門科目、需修習本所「學校諮商實習」課程之學生。

實習生須於申請實習前修畢之課程:

(一)適用107年版本專門科目之實習生,須於申請實習之前需修畢以下課程:輔導原理與實務、諮商理論與技術、團體諮商、心理與教育測驗、生涯輔導、學習輔導等課程,方能修習本課程。

(二)適用108年版本專門科目之實習生,須於申請實習之前需修畢以下課程:輔導原理與實務、諮商理論、諮商歷程與技術、團體輔導實務、心理測驗學理論、生涯發展或生涯發展與規劃、學習輔導,方能修習本課程。

二、實習目的:在於讓學生熟悉國、高中學校輔導的實際運作情形,並在專業督導下培養諮商、團體帶領及方案規劃、執行及評估之能力。實習生應按規定參與該學校之專業工作,並符合本課程與學校之要求。

三、實習學校:公、私立國民中學暨高級中學,該校具有能提供實質督導的輔導教師、專輔教師或合格之諮商心理師、社工師。

四、實習規劃:本課程為4學分,得分上下兩學期進行。 學生須在同一學校連續實習,以每週4-6小時為原則,總實習時數不得少於180小時。授課教師之定期指導時數均不計算在內。如有其他特殊事故者,經授課教師同意後,始得更換實習單位。

五、實習申請:申請修習實習課程者,須填寫實習生資料及擬定實習計畫於修習本課程之前一學期結束前完成實習單位申請,並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完成實習審核,並彙整實習生之實習單位,由所辦公室正式發文至實習單位。

六、實習內容包括:見習、個別晤談、團體輔導、心理測驗實施、心理衛生之宣導、學校輔導行政等項目,實習內容可依實習機構實況作調整。實習期間實習生每週應安排固定時間在實習學校從事實習工作,並遵守學校規定及專業倫理守則,每週一小時接受專業督導,並參與該校重要活動。

七、實習作業:依授課教師及學校要求,完成個案報告、團體輔導報告、接受督導心得等項目。

八、實習成績:成績考核以學期為單位,七十分為及格。由實習機構之督導與任課教授共同評定,各佔50%。考核內容包括專業表現、實習態度、出缺席狀況、實習書面報告、實習成果報告等。並於實習結束後,確實填寫諮商實習時數累計表,由學校督導簽證及任課老師審核後繳交本所存檔。

九、本實習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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