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9.01 109 學年度第 1 次所務會議通過
110.03.23 109 學年度第 7 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3.05 112 學年度第 6 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助學金為鼓勵在學學生積極協助教學及行政事務,依據本校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爰訂定之。
二、助學金係獎助支援教學及行政事務之在學學生:
(一)協助課程 (含全英文課程 )教學實務之教學助理。
(二)協助行政事務之勞僱型工讀生。
(三)符合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規範之「研究獎助生」與「附服務負擔助學生」。
三、助學金支領時程之規定:
(一)協助課程 (含全英文課程 )教學實務之教學助理,依其課務之期程訂之。
(二)勞僱型工讀生依其聘約訂之。
(三)協助行政事務,每年依學校行事曆時程辦理。
(四)其他臨時行政事務之期間得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四、助學金工作範圍與內容如下:
(一)本所行政業務:協助本所行政作業之推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本所教師之教學學習事項:協助本所教師致力於教學、研究、及行政事務等事宜。
(三)其他助學金工作事項之範圍與內容由本所主管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五、請領助學金助理之遴選,由授課教師或行政單位依事項之需求聘用或公告並選定。
六、領取助學金者應按時簽到,並接受本所教師及所務助理之工作指導。
七、助學金之請領,由本所造具名冊提送學校相關行政單位核發。
八、學生休學者應停發助學金。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進行學習事項者,應停發助學金。
九、本發放基準所訂金額,遇學校編列之預算不足或增多時,由本所務會議決議依比例酌予調整。
十、本發放基準經所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