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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導師制實施細則

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導師制實施細則

92.10.15 92 學年度第 4 次所務會議通過

109.09.01 109 學年度第 1 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育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培養德智兼 備之人才、

協助同學解決學業與生活問題,達成大學教育之目的,特依「教師法」規定及本校

「導師制實施辦法」,參酌本所之實施需要,訂定本細則。

二、本所導師區分主任導師、班導師及職涯導師,編制如下:

(一)本所主任導師,由本所所長兼任。

(二)班導師,由所長商請本所專任教師兼任。

(三)職涯導師,由本所推薦專任教師兼任,其細則由本校另訂之。

三、本所導師之職責如下:

(一)主任導師負責協同本所班導師,實施輔導工作。

(二)班導師應對導生之個別特質及家庭狀況、學習情形充分瞭解,關懷其生活、課業、協助其解決困難。

(三)職涯導師應輔導學生根植職涯意識,並輔導其就業準備。

(四)導師宜適時參加本校輔導中心及相關單位開設之輔導知能相關課 程,以增進專業知能,提昇輔導學生之能力。

(五)導師應隨機個別輔導,並運用課餘、例假時間舉行師生座談、郊遊聯誼等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對於導生之不良習性、過失或其他特殊事項,請本校輔導中心或其他相關人員,協同輔導,並保持與家長之聯繫。必要時得提請學生事務會議討論,並由學生事務處協助處理。

四、本所導師會議至少應於每學期期末召開一次,檢討導師業務執行成效。

班導師名單於每學年開學後二週內確認並將名單送交學生事務處彙整,簽請校長核聘,聘期一學年,任滿得續聘之。

五、導師(活動)費之運用,以具有輔導事實為前提。核銷原則為:

(一)導師費用於導師與導生之活動者,需填寫「導師生活動記錄表」,記 錄表由系所留存備查,並依會計程序覆實檢據辦理核銷。

(二)導師費用於安排輔導時間輔導學生者,需依教師實際授課(輔導時 間)時數核實支給,且填寫「導師生活動記錄表」,輔導記錄由系所留存備查,並依會計程序覆實檢據辦理核銷。

(三)執行導師業務之導師上述二項核銷經費合計數不得超過系所導師費平 均分發額度。

六、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送本校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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