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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7.02.29 96學年度第7次所務會議決議

109.12.15 109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為規劃及審議本所課程,特設置「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執掌如下:

(一)本所新設課程之規劃。

(二)本所課程架構及課程內容規劃之審議。

(三)本所課程屬性之定期檢討。

(四)審議其他與課程相關之事宜。

三、 本會委員由本所全體專任老師擔任之,以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集人,並納入學生代表;另由本會或所長推薦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產業界代表、所友代表至少二類各一人,擔任諮詢委員,提供相關諮詢意見。

前項委員由所長聘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四、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並得由所長視需要召集之。

五、 本委員會之召開以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成立之。

六、 本會之決議事項應經所務會議審議。

七、 本要點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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