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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品質保證機制認可自我評鑑要點

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品質保證機制認可自我評鑑要點

98.04.15 97學年度第8次所務會議通過

109.10.06 109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本所依據「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及「教學單位品質保證機制認可自我評鑑施行細則」,為建立自我評鑑機制,以提昇整體教育品質,達成辦學績效,訂定「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品質保證機制認可自我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依據本校教學單位品質保證機制認可自我評鑑施行細則第三點成立本所自我評鑑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且納入學生代表,辦理自我評鑑事項,成員經校長核定後聘任。

三、自我評鑑執行委員會議,出席人數需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所長召集人。

四、為確實反映本所之教育品質,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應包括:

(一)系所發展、經營及改善

(二)教師與教學

(三)學生與學習

五、自我評鑑作業程序如下:

(一)透過所務會議,根據自我評鑑內容,進行自我診斷、設計自我評鑑過程。

(二)組成「自我評鑑執行委員會」,選聘自我評鑑執行委員成員,建立溝通與協調機制,指導並執行評鑑工作。

(三)自我評鑑執行委員根據自我評鑑任務及項目,實際進行自我評鑑工作。

(四)自我評鑑結果,經過說明及討論後,撰寫自我評鑑報告。

六、自我評鑑報告作為所務推動與改進依據,並作為本校院系所品質保證機制認可自我評鑑基礎資料。

七、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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