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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器材使用管理辦法

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器材使用管理辦法

97.12.30 97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通過

109.12.15 109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有效使用與管理本所器材,特訂定「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儀器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所器材提供本所師生於教學、學術活動或公務時借用,由本所行政人員為管理人。

借用器材需向管理人辦理借用手續,使用完畢後立即歸還;借用期限,所上師生因個人研究使用,借期不得超過三日(不含例假日)。

凡未遵守規定者,停止借用權利三個月。

三、各類器材應依規定之程序操作使用,並善加維護保管,若因不當使用,造成器材損壞,借用人應自費修復。若無法修復或修復後無法恢復原功能時,則需自購相同功能之器材歸還或照價賠償。

以上自費修復、購置或照價賠償,限期一個月內完成;在未完成修復、購置或照價賠償前不得再借用。

四、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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