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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院教育學研究所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暨輔導原則

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院教育學研究所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暨輔導原則

105.12.27 105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

106.06.13 105學年度第9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7.07 教育部臺教師(二)自第10600976050號函通過

108.05.30 107學年度第11次所務會議通過

108.06.10 107學年度第2次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暨輔導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育學院教育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妥善辦理師資培育公費生相關事宜,並配合國家教育政策培育優質師資,特依據「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與「國立中正大學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暨輔導要點」等相關規定,訂定本所「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暨輔導原則」 (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之師資培育公費生(以下簡稱公費生),係指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之學生,並以教育部核定為準。

第二章 甄選

三、為甄選公費生,設置「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院教育學研究所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暨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1人,由本所所長擔任,負責召集與主持會議;本委員會之委員包括師資培育中心主任、本所專任教師,及提報公費名額之相關縣市政府教育主管單位代表。

四、本所依每年教育部核定之各縣市政府提供本所公費生名額、類科及分發學年度辦理公費生甄選。

五、參加公費生推薦甄選之學生應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一)就讀本所之在學學生。

(二)修習本所課程之歷年成績中,至少有一學期達全班排名前50%,或平均成績80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以上;或入學成績及品行優良,經所務會議推薦者。

(三)需符合該年度提報公費生名額之縣市所指定之專長或資格。

六、甄選之項目包含口試、試教以及資料審查:

(一)教育專業知能之口試(30%):以教育相關議題、教育時事以及教育專業知識為主題。

(二)教育專門學科之試教(40%):以該年度提報公費生名額之縣市所指定之學科專長或資格為主。

(三)資料審查(30%),應包括下列項目:

  1. 自傳。
  2. 各類證書與獲獎紀錄。
  3. 各項服務與表現經歷。
  4. 大學及研究所歷年成績單。
  5. 其他:有助甄選之相關資料。

同分參酌順序為:教育專業知能口試、教育專門學科試教,資料審查之成績,並由本委員會議決議排列正(備)取優先順序。

七、通過甄審錄取之學生,由本所推薦參加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甄選,始得成為「國立中正大學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暨輔導委員會」複審之對象。

公費生若未依規定辦理報到、簽約、因故喪失或放棄公費生資格所產生之缺額,由備取公費生依序遞補至錄取公告當學期結束為止。

八、公費生之權利義務如下:

經甄選為公費生者,自錄取公告之當學年度起開始受領公費。

公費生應接受本所之輔導,進行各類學習,並於分發前取得提報公費名額縣市所要求之教育專門學科相關證書以及本所學位。

公費生資格之放棄與公費償還之中止或償還,係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辦理。

第三章 輔導

九、輔導歷程主要內涵如下:

(一)公費生於受領公費前,應與本校簽訂契約書。

(二)有關公費生之入學、註冊、休學、復學、退學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學習輔導:公費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另公費生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兩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30%,應終止公費待遇,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但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不受此限。

(四)語言學習:若於畢業前未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1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應終止公費待遇,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

(五)品德輔導:公費生在校期間由班級導師進行輔導工作,必要時轉介學生輔導中心或專業機構接受輔導。公費生之德育操行成績,任一學期未達八十分,或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應終止公費待遇,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

(六)弱勢學生輔導:公費生每學年應義務為國中小弱勢家庭學童、低學習成就學生進行課業輔導,陶冶服務精神,需達七十二小時;或於寒、暑假期間至提報缺額之縣市學校參加課業輔導。未達七十二小時者,應終止公費待遇,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

十、為增加公費生對未來所要分發縣市國中教育之瞭解,及強化其教學能力,公費生須於在學期間,於學期中至少每二週一次進行半天之課堂觀課。在觀課期間,邀請觀課學校教師擔任輔導老師,並提供試教機會及給予指導。該觀課學校由本所與委託培育公費生之縣市教育局處討論決定。

十一、本所將安排生活導師對公費生的學業及生活問題進行瞭解與協助。必要時將轉介本校輔導中心進行心理輔導。

十二、本所所長負責邀請生活導師、提報公費生員額之縣市政府及公費生本人,每學期一次定期召開「公費生學習輔導會議」,了解公費生學業表現及學校生活適應狀況,以便及早發現問題並加以解決,以共同培育優質公費生。

第四章 附則

十三、本原則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原則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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