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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

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01.12.04校教評會第298次會議修正通過

     107.11.13校教評會第340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育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設立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有關本所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續聘、學術研究、資遣原因之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等事宜。

 

二、本會置委員五人,以所長為當然委員,其他推選委員由本所教師互選教授或副教授(含)以上教師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但教授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五分之二。委員人數不足時,得聘請校內外資深學者組成之。會議由所長召集並主持。

本所必要時得聘請校內外資深學者組成臨時性教師評審小組,負責教師聘任、升等或研究等事宜,事後該小組即解散之。

前項評審小組之成員,應含本會符合資格之委員,其餘成員由所會議提名經本會審議通過後,附全部委員聘函,依行政程序簽會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人事室,並簽奉校長核示後聘任之。

推選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於任期中休假研究、出國、留職停薪半年以上(含)或連續三次(含)無故缺席者,視同放棄代表資格,並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所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另訂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經所會議審查通過,提教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四、本會審議事項依據教育部頒之「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教育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教師聘任案及升等案之審議不得低階高審,低階者不得參與表決。

 

六、本會會議不定期舉行,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之出席,始得開議,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七、本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有個人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與決議。委員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該案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委員迴避,並應敘明具體理由。

前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

委員中如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八、本會審議之案件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之同意,始得決議,其審查結果應做成紀錄。

 

九、本會審議通過之案件,須再提交教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十、本所兼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比照本要點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所會議通過,送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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