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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導師制實施細則

92.10.15 九二學年度第四次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育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研究所教育之目的,特依「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規定,參酌本所之實施需要,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所導師區分如下:

  1. 所主任導師由所長兼任。
  2. 班導師由本所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兼任。

第三條 本所導師之職責如下:

  1. 所主任導師負責協同本所之班導師與相關宿舍導師,實施輔導工作。
  2. 班導師應對導生之個別特質及家庭狀況、學習情形充分瞭解,關懷其生活、課業,協助其解決困難。
  3. 導師宜適時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之能力。
  4. 導師應隨機個別輔導,並運用課餘、例假時間舉行師生座談、郊遊聯誼等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對於導生之不良習性、過失或其他特殊事項,請本校輔導中心或其他相關人員,協同輔導,並保持與家長之聯繫,必要時得提請學生事務會議討論,並由學生事務處協助處理。
  5. 出席本所導師會議或代表本所出席本校導師會議。

第四條 導師之編組方式如下: 
班導師由本所視實際需要,遴薦本所專任教師兼任;惟每位班導師每學期負責輔導學生人數以二十人為原則,凡三十人以上之班級必須設置兩位班導師;並於每年結束前二週內遴定下學期導師人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聘期為一學年,任滿得續聘之。

第五條 每位導師每週排定固定之導師時間並公告之;除導師時間外,導師得自行利用時間參加導生之各項活動並隨機予以指導。

第六條 本所導師費之發放依本校核定之預算額平均核給所有導師。

第七條 為檢討本所導師業務執行成效於每學期末召開本所導師會議,會議以所長為主席。

第八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送本校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